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
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供水單位的水質非常規指標選擇由當地縣級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協商確定。
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CJ/T 206執行。
村鎮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SL 308執行。
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水質檢測結果的內容和辦法由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商定。
當飲用水水質發生異常時應及時報告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
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定期對各類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監測。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飲用水監督、監測方案。
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范圍、項目、頻率由當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的各種因素(物理、化學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的有關行為規范的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以一定形式發布的法定衛生標準。2006年底,衛生部會同各有關部門完成了對1985年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修訂工作,并正式頒布了新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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