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水質標準
一般認為擬定海水水質規范時一般要經過兩個階段。首先,要確定海洋環境質量的“基準”,經過調查研究,掌握各種環境要素(包含污染物)的基本情況;一定階段內海水、沉積物中污染物的品種、濃度和生物體中各種污染物的殘留量;對靶系統(人體、生態系或生物資源等)影響的劑量與效應定量因果關系為主要依據,先行鑒定海水水質基準。其次,“規范”確實定要考慮指定維護海域的自然條件(海區的自凈才能或環境容量)和社會條件(區域社會、經濟的承受才能),以價值與效益或價值與危險剖析成果為主要依據,再行擬定海水水質規范。
雖然世界各國有關海水水質規范概念的提法,
制定的原理、辦法和科學依據,以及在方式和內容方面均有較大的差異。但是,重點都是為了維護人體健康和生態平衡,并優先制定和發布沿岸水水質規范。世界上濱海國家已發布的有關海水的水質規范可歸納為3類,即衛生、水生生物維護及一般景象。為了從全球角度控制海洋污染,科學家正在尋求制定統一的海水水質規范的理論和辦法。
我國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水水質規范》于1982年4月6日發布,并于同年8月1日起施行,它適用于中國國家主權所轄一切海域。該規范按照海水用處對水質要求分為三類:一類適用于維護海洋生物資源和人類的使用,以及海上自然維護區;二類適用于海水浴場及風景游覽區;第三類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開發作業區等。對懸浮物質,漂浮物質,色、嗅、味、pH、化學耗氧量、溶解氧、水溫、大腸菌群、病原體、底質及有害物質等十多項水質要素,按上述三種水質類型別離作出具體規則;并對汞、鎘、鉛、總鉻、砷、銅、鋅、硒、油類、氰化物、硫化物、揮發性酚、有機氯農藥、無機氮和無機磷等15種指標限定容許濃度,其中無機氮和無機磷為避免海域發生“赤潮”的約束值;對海水中放射性物質要求符合國家《放射防護規則》中露天水源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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